行政救濟法,廣義而言,既包含行政爭訟法作為第一次權利救濟,也包含屬於第二次權利救濟範疇的國家賠償法。而國家賠償制度,在臺灣實務中,則以現行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扮演重要的角色。因此,在本學期,本課程將以比較法方式(以德、日、美為主,但不限於此),引導修課者深入探討有關國家賠償訟法第3條責任類型的各種相關議題。
至於本學期課程主要內容如下:
1. 國家責任法vs.國家賠償法
2. 第一次權利救濟(行政爭訟)vs.第二次權利救濟(國家賠償)
3. 我國國家賠償法之起源
4. 國家賠償法之比較制度觀察:以德、日為中心
5. 我國現行國家賠償制度之架構
6. 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之構成要件、法律效果及求償
7. 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vs.民法第191條之工作物所有人責任
8. 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vs.國家賠償法第2條責任
9. 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vs.公營造物之使用關係(公法上債之關係)
10. 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之請求程序
11. 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之新問題:以「民營化」為中心
12. 其他 |